为了有效预防和依法规范处理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扭转学风不良发展趋势,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教育部近日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使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对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学术不端案件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救济与监督等内容做了全面规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制度举措。
一是明确了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为处理和惩戒学术不端行为划出了边界。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二是明确了高等学校是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突出了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要求高等学校建立培训制度、学术诚信记录制度、科研过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公示制度等,并将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三是明确了高校如何受理学术不端举报。要求高等学校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明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高等学校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
四是明确了学术不端案件的调查、认定程序。明确和落实了高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的职责,细化了调查程序、回避规则、调查方式、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保密义务等规范,为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提供了保障。
五是明确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
六是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办法》规定,高等学校依职权和规定程序,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对责任人给予辞退(解聘)或撤职、开除等处理。有关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
七是明确了查处学术不端的监督机制。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查处不力、隐瞒包庇、处理不公等问题,《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
(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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