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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权利(一)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学习权利的基本含义

  关于权利,可以从多层面理解。第一,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了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向别人提出作为或不作为的主张。第二,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利益,即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无论权利的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第三,可以把权利理解为主张,即以某种正当、合法的理由要求、坚持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第四,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由。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允许和保护,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即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某项权利,不受法律上的干涉或他人的胁迫。

  具体到学习的权利,可以作以下理解:学习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社会、学校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提升自己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从而获得平等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

  关于学习权利的本质,在教育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学习权利不只是学习者被动学习的权利,还是个人与生俱有的选择教育进而完善和发展其人格的主动权利。为了实现学习权,全面发展人的能力,权利主体可以要求国家积极地创造各种条件。这种观点肯定了学习者的主体地位,使学习者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追求适合自己生长和学习的教育;强调了学习权利主体在教育过程中的主动性、自由性。因此,可以把这种观点看作对学习权利的发展和突破,它远远超出了“学习”的含义,甚至作为一种理念存在。

  通俗地讲,大学生的学习权利包含以下要义:我考上大学了,取得了在大学学习的资格;我考取的大学就应该提供相应的学习条件和机会;如果学校提供不了相应的学习条件,就是对我学习权利的损害,我有权诉诸法律要求学校改善学习条件;我的学习权利受法律保护,学校不能强迫我学习。(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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