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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北大“抢发”论文的启示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2015年9月15日,学术界的一则涉及到清华、北大学者论文“抢发”事件的新闻,受到舆论的关注。直到屠呦呦得诺奖的消息公布后,舆论才转移注意力,争议也慢慢地回落。时隔一个月,我们来回味这一则新闻的时候,有的人会认为是在揭丑闻揭伤疤,实则,恰恰相反,乐观地说,对于此类事件,学术界有争论、并能够公然地摆到台面上探讨,却正是意味着我们国家学术界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事情的始末。2015年9月15日,《科学通报》(英文版)发表了一篇关于动物磁感应受体蛋白方面的论文,论文的通讯作者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生命科学联合中心学术带头人(PI)张生家。

  论文刊出,即在同行学术圈内引发争论。质疑方认为,张生家论文中提及的磁蛋白基因是由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谢灿教授实验室发现的,然而,“抢发”的论文作者名单中,并没有出现北京大学研究人员的姓名,只是在致谢中提及“蛋白基因来自谢灿实验室”。

  为何一篇论文值得如此之争呢?源于“磁感应”的重量级——媒体称,关于磁感应的研究可能是“诺奖级”的。磁感应是什么呢?通俗地讲,“动物之所以能够在天黑的时候不迷失方向,靠的就是地磁(南极、北极)来定位方向,而它们的身体中是有一个蛋白专门起到定位功能的,这就是动物磁感应受体蛋白。”该研究之前没有类似论文发表或报道过。

  舆论的焦点在哪里?这为我们带来哪些探讨的话题呢?

  其一,关于署名的“名利规范”和学术规范。

  同行认为,2012年,谢灿课题组首次成功筛选鉴定了动物对磁场感应的受体基因(简称磁受体,并命名为MagR),以及此后两年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研究。谢灿等人的相关研究论文2014年12月8日已投递《自然》(Nature),并正在审稿过程中。

  论文提交后,谢灿在一次讲课中,提到了磁蛋白方面的研究。张生家后来经人引见提出与其进行磁蛋白方向合作研究的要求。双方之间以“邮件、微信往来为证”的“君子协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张生家不能抢先发表论文,即使发表了,也需要注明谢灿实验室的工作;二是谢灿须作为论文的合作者。

  据媒体报道,张生家同意谢灿的条件,但他称谢灿同时保证他不会将自己的研究结果提供给除张以外的第三方,张认为当他听说谢灿将数据贡献给了除自己以外的第三人时,便发觉已经没有维护协议的必要了。

  这里不去评判事件本身,而是谈一下署名的话题。最近收到的投稿论文中,署名共同第一作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可能是学校考评把论文第一作者的权重、以及科研合作日益增多的结果。所以,从知识产权保护和责任追究等角度考量,论文的署名必须规范。论文的署名人应是对研究成果做出显著智力或学术贡献,并愿意对此贡献承担责任的研究人员。作者署名资格标准是:提出研究方案的构思和设计;对获取研究数据有显著的智力贡献或投入;分析和解读研究数据;起草论文或大幅度修改对结果的阐述。不得将有资格署名者排除在论文作者之外,除非其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张谢的“君子协定”是“名利规范”还是学术规范?

  其二,是否属于抢发的范畴。

  张生家认为,双方研究内容完全不一样,谢灿主要是做有关生物化学方面的工作,而通过磁场调控细胞运动则是他的科学构想,不属于抢发。谢灿认为,正是在自己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张生家在神经细胞学层面开始了进一步的研究。因此他认为张生家“提前”发表的论文有“抢发”他人成果的嫌疑。

  假设1:如果谢灿的论文也投给《科学通报》,还会产生张生家“抢发”的嫌疑吗?

  假设2:如果张生家也把论文投给《自然》,张生家还能“抢发”吗?科学新发现新知识就应该继续埋没在实验室吗?纳税人给他们这种权力了吗?

  假设3: 如果谢灿的同行X教授在短期内研究做出了与谢灿同样的成果,并不追求在《自然》上发表,X教授很快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在《科学通报》类学报发表,张生家用X教授的磁蛋白基因,进一步研究并很快发表了论文,谢灿的成果还有社会价值吗?

  同样,我们不去做事件的评判,而是,由此去关注事件本身的意义。此类事件在以前也许不会放到台面上探讨,如今,出现这样的争议,恰恰是因为我们学术界朝良好的方向发展,说明科研人员越来越重视用法律来保护科研成果。这带给我们许多思考,比如科研合作中的权责问题如何解决?这样的君子约定是否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支持?如何来界定学术不端?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倒逼法律法规待完善的需求。

  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既面临着与国外相同的一些问题,也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挑战:包括我们强调思想教育,无私奉献等,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划分比较模糊,制度建设比较薄弱。尤其是,我国对处理科研不端行为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了处罚的力度明显不够,致使很多科研不端行为责任者不必承担很高的违规成本。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需要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术规则的协同配合。当前需要完善相关的法规体系、界定科研不端行为的范围、明确处理不端行为的组织和调查处理及举报的程序等。

  同时,我们得注意到,科研领域过度竞争的压力可能使正常的研究工作走向歧路,导致发生学术不端。如不分研究领域和工作性质都以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为主要考核指标,引发把同一项研究工作分成几部分发表,增加了论文数量,却产生不出重大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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