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和"议案"是在政治、立法等领域中常见的两个词汇。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马上就要召开了,两会期间,“提案”是人民政协的专用术语,是指参加政协的单位,委员个人或联名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议案”是人大的专门术语之一,是指由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要求人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议事文案。
提案和议案虽然都是在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但它们的性质、提出者、审议程序等都有所不同。提案和议案的主要区别是提出主体不同、涉及范围不同、立案方法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一、提出主体不同
提出“提案”的主体可以是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或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也可以是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依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11条规定,政协委员可个人提,也可联名提,人数不限。
提出“议案”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议案”按照发起主体可以分为“机关议案”和“人大代表议案”。机关议案的发起人包括人大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议案的发起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也可以由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10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要5人以上联名才有提“议案”权。
二、涉及范围不同
“提案”涉及的内容相对较为宽广。提案政协工作条例第12条规定,“提案”主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等方面提出。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单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议案”内容相对较窄和具体。人大会议代表法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三、立案方法不同
根据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17条规定,“提案”只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便予以立案。
对人大会议提出“议案”的成立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论发起的是“机关议案”还是“人大代表议案”,“议案”只有获得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成为大会议案。
四、法律效力不同
“提案”属于意见或建议,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能起到民主监督作用。“议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便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起法律的监督作用,承办部门没有办与不办的选择,只有决定如何办,怎样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