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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活动需要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摘 要:当前,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科学研究范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渗透融合,尤其是前沿科学领域中产生了一系列新兴科技,如基因工程、人工智能等,科技在给我们带来效率、效益和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伦理风险。鉴于此,尊重与无害原则、客观性与公益性原则、诚实与守信原则、自由与约束原则、自主与责任原则、公正与关怀原则、公开与保密原则、无畏与审慎原则成为科研活动需要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科研活动;科技伦理;伦理风险;伦理治理

  科学和技术本身是没有善恶之分的,它更像是智人最初打磨出的那件石头工具,最终成为现代文明发展的底层逻辑;但人类的贪婪欲望、对名誉的渴望、资本对利益的追逐等因素却可能使得某些科研人员利令智昏,无视基本伦理要求而进行疯狂的试验。科技伦理是开展科技活动中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保障。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在顶层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的系统部署。文件规定,开展科技活动应遵循的五项科技伦理原则包括“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部署的四方面重点任务分别是: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强化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1]

  科技伦理的基本准则

  科技伦理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尊重与无害原则、客观性与公益性原则。尊重原则与无害原则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准则,一旦科学研究违反了这两个原则,就有可能闯入伦理禁区。尊重原则是指科学研究必须尊重人的尊严、意志和隐私等基本权利。无害原则是指科学研究不得对个人、社会、环境和未来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尊重与无害,强调的是对主体的相互尊重与保护。[2]

  客观性与公益性原则是科学研究活动在当代社会的合法性依据。客观性原则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以客观、严谨的态度去对待问题,确保研究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可重复性。而公益性原则则强调科学研究应当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社会发展为目的,这也是科学研究的根本性目标。因此,科研人员必须始终牢记这两个原则,依据科学规律去制定研究方案和开展研究工作,保证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创新性,最终为社会和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

  诚实与守信原则

  科学是以诚实为基础的事业,科学知识的获取和交流都是以科研人员的诚信为基础的,非诚和失信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科学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

  科研人员应该始终坚持诚实和守信的原则。诚实原则意味着科研人员应坚持科研的客观性,避免蓄意捏造研究成果、故意隐瞒他人成果及对成果的曲解等;守信原则是指在科学共同体内,应该遵循公平的资源竞争、可靠的项目承诺、合理的成果与荣誉分享及无不端的学术积累等。诚实与守信要经得起时间考验。

  诚实原则和守信原则的具体表现为,从事科研工作的人要做好四个交代:一是对前人的交代,你的工作是如何在前人的基础上发展的,主要进展是什么;二是对后人的交代,你的研究发现或结果是什么,今后的研究方向是什么;三是对自己内心的交代,你的研究成果对人类是否有价值;四是对同行的交代,数据真实、结论可靠,同行可放心参考引用。

  学术造假是一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表现,不仅严重浪费科研资源,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国家科技发展。诚信是科研秩序和科技发展的基石,科研人员要弘扬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技评价改革。要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践行诚信文化,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要积极开展学术批评与学术争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表达和充分讨论,共同营造作风严谨、求真求实、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学术环境。

  自由与约束原则

  从科技史的角度来看,科学研究的自由是近代以来科学能够成为改变世界的重要工具并成为现代人类生存范式的关键,对科技本身的发展,也是最重要的先决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由此可见,科学研究自由不仅仅是科研人员的自由,还是我国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设定的公民基本自由之一。[3]

  科学研究自由的第一要求被解释为“国家不对任何科学问题设置禁区”。换言之,为探寻知识、追求真理所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是没有边界的。科学研究自由包括科研思想的自由和科研行为的自由,自主、能动地探索已知和未知世界的自由。但是,并没有什么绝对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也只是相对的自由,它受着自然条件的约束,受着历史发展阶段的约束。当然,它也受着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等行为规范的约束,任何人的科研活动都必须遵循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道德伦理的基本规定和要求。[4]

  自主与责任原则

  康德认为,自主不仅仅意味着自由意志,同时也意味着自由意志服从于自己制定的道德法则。自主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自我管理,二是为自己制定法则。

  对于人类来说,自主选择所遵循的“权威”即“自我”。只有认可自己的决定,能动者才会依照自己的判断而采取行动。当涉及到自我认定时,能动者就必须遵循一整套价值观,以区分自己想要的是什么,这就意味着人的自主与道德判断息息相关。如果个人的行动与其价值观念不符,通常会被视为非自主的行为。

  在科学研究的实践中,自主原则主要体现在减少对科研人员条条框框的限制,给予充分的经费、试验环境等方面的资源,使他们可以进行相关的研究。而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合理规划科研方向,充分利用资源,不贪婪、不浪费,有节制地完成科研并取得科研成果;另一方面,是对研究方向要有清醒的认识,具备强烈的责任感、科学精神和道德操守,遵循科学伦理和社会规范进行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同时,在涉及到人时,责任还包括要保护其他利益攸关者,保护人类未来的利益,在可能影响环境时要保护环境不受污染、破坏和侵蚀。

   公正与关怀原则

  在科学研究中,公正原则主张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和政府应该致力于知识的公平生产、传播和使用。例如:科技工作者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申报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实反映研究水平。在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等相关的评价活动中,必须坚持客观标准,避免主观随意。评价结论要在充分对比国内外数据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首创”等难以验证的抽象语句。不得以不道德或非法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5]

  关怀原则主张在科研活动和成果应用中,应该对处于相对不利地位者予以补偿性的关照。科技的不断进步,尤其是重大的科技成果应用,不断丰富和深化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更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前景,并为之提供几乎无所不能的强大手段,从而塑造和重塑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和鸿沟不是缩小了,而是在快速地扩大着,这就要求科研活动要倾注人文关怀和人本思想,尽力考虑减少可能造成的差距。

  公开与保密原则

  公开原则一般可以分为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科学技术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应该向全球公开,造福全人类;另一个维度是在科学共同体的科研评价过程中应该本着公开公正的做法。这是防止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诚信、损害受试者和消费者身心健康或利益等不端行为的最好办法,也是进行伦理和法律治理、预防违反伦理规范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办法。科技活动应建立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合理参与机制及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的披露机制。公布科技活动相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6]

  科研活动中涉及大量国家基础信息和关键核心技术,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以及行业发展,极易引发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和技术风险。我国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强调,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7]

  无畏与审慎原则

  科研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是对自然真理的勇敢探索。勇敢表现为不畏权威,不避风险和失败,坚持解放思想、独立思考、理性质疑,大胆假设、认真求证,并不盲从学术权威。敢于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探寻新路径,不畏挫折、敢于试错,在独创独有上下功夫,在解决受制于人的重大瓶颈问题上强化担当作为。

  审慎原则并不是不尊重科学,而是对科学应用的务实态度。科研成果的取得和被社会认可通常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甚至科学家一生的荣誉,这也意味着科学家在保持科学原则和遵守规定方面可能会面临巨大的诱惑,而可能会有违规行为;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往往与科学家和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人性中的贪婪和企业的逐利心态可能会导致危害的出现;科学研究存在未知因素和风险,而且发现难度和时间跨度往往非常大,即使科学家和企业都遵守道德原则,也很难完全保证科研成果不会造成潜在危害。科技工作者应该进一步遵循审慎原则,尽量减少科技的误用与滥用,规避风险,寻求更大的安全性。

  科技深刻地改变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科技引发的生命、生态、环境等领域新的伦理问题,对人类原有的伦理规范带来新挑战。人类仅仅是大自然的一种生命存在形式,科研目标一定要与自然相和谐,并遵守相应的伦理原则。我们可以设想,当人工智能发展到超越人类本身智力的时候,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如果医学和生物学研究的无序发展,可能要挑战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道德和伦理观念,甚至改变人类形态。科学研究一定要受到基本伦理和法规的约束,不然,某种技术的突破之日,一定是我们人类灾难来临之时。

  ■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EB/OL].(2022-03-20)[2023-03-09].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683838.htm.

  [2]李志民.“换头术”的痴迷者,请遵守伦理[EB/OL].(2017-11-22)[2023-03-09].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84726178032013001&wfr=spider&for=pc.

  [3]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EB/OL].(2018-11-06)[2023-03-09].https://www.douban.com/note/695768696/?_i=8172939s5uCPxX.

  [4]翟建才, 梅林, 宋桐林,等. 基因组编辑婴儿事件的理性批判[C]//上海来溪会务服务有限公司.2019第四届公共健康与医学科学国际会议论文集,  2019:4.

  [5]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EB/OL].(1999-11-18)[2023-03-09].http://www.lscps.gov.cn/html/8639.

  [6]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8-9.

  [7]《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EB/OL].(2015-11-16)[2023-03-09].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36278.htm.

  (应邀为《北京教育》撰稿,原文刊发在《北京教育》(高教)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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